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6號原 告 封安宣上列原告與被告崧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臨時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培煌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