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5號原 告 陳麗玲
早安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文斐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詹目麵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費等事件,原告
2 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陳麗玲部分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早安房屋仲介有限公司部分為54萬元,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依序為3,200 元及5,8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培煌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