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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6號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被 告 蔡永瑩

蔡永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依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規定: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0,697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及提出書狀及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2 份,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詹培煌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裁判日期:201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