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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號原 告 楊日照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炳華間請求返還補助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7,24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8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詹培煌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裁判案由:返還補助金
裁判日期:2011-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