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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號原 告 農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世昌被 告 吳清田

林秋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0 年1 月14日所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撤銷。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貳仟零陸元。

理 由

一、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 月14日裁定,以原告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之債權額新台幣(下同)452 萬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5,7844 元。

二、惟參酌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提起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之意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即194萬元為準,依此計算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0,206元,本院上開裁定與此不合,應予撤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培煌

裁判日期:2011-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