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4號原 告 江春生上列原告與被告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間請求給付退職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4,32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2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培煌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裁判案由:給付退職金等
裁判日期:2011-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