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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8號原 告 洪文雄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朱元等2 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0,27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善永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等
裁判日期:2011-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