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42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張利暢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5 月31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4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93,337 元(計算式:1,380,00
0 +113,337 =1,493,337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振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