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55號上 訴 人 葉素玉上訴人就其與劉李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對本院於民國
100 年12月2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7905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