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55號上 訴 人 葉素玉上訴人就其與劉李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對於民國100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上訴之合法要件。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1 年1 月1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 年1 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顏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