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97號原 告 林惠敏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合發銀樓即吳淑女間請求返還保管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記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0,9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淳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