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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2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9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淑女即金和發銀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惠敏間因返還保管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79,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楊淳詒

裁判案由:返還保管物
裁判日期:2011-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