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8號上 訴 人 楊張枝春訴訟代理人 張玉盆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李鷄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18號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 下同)1,71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0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