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07號原 告 林杉田訴訟代理人 羅振宏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士杰等人間請求排除占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593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434,093 元(計算式:698.89平方公尺×10,637元=7,434,093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656元,原告僅繳納11,593元,尚不足63,063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官佳慧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