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8號上 訴 人 李詹目麵上訴人就其與被上訴人早安房屋仲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4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770元,未經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具狀補正對於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本件上訴利益金額部分不服,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但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