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0 年財管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財管字第5號聲 請 人 關準昌關 係 人 陳信村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關陳勤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陳信村律師為被繼承人關陳勤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關陳勤(女,民國0 年0 月0 日出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雲林縣斗六市○○里○○路○○○ 號,於民國99年5 月20日死亡)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關陳勤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陸個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關陳勤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關陳勤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關陳勤自民國75年6 月間起,即由聲請人扶養,迄99年5 月20日死亡,其後事亦由聲請人處理,包括喪葬費、納靈骨代管費等代墊款項及生前扶養費用,合計聲請人得向被繼承人關陳勤請求新臺幣(下同)2,426,

100 元。惟被繼承人之二任配偶沈龍溪、關大貴分別於47年

3 月5 日、86年12月26日死亡,被繼承人二度婚姻均無生育兒女,即無民法1138條第一順序繼承人;關陳勤之父陳文溪、母蕭金麵亦分別於昭和3 年10月25日、民國60年8 月27日亡故,早於被繼承人關陳勤過世;又被繼承人關陳勤之兄弟姊妹,陳勳於35年6 月19日死亡,陳角於58年4 月17日亡故,黃金再於56年12月2 日過世,陳氏有於大正6 年3 月26日歿,蔡氏來法則已被蔡姓收養,而關陳勤之母親蕭金麵後來改嫁韋老枝,未再生育兒女;末以,被繼承人之內祖父母陳明、陳蕭氏保,外祖父母蕭順天、蕭江氏好等人,亦均死亡,惟戶政機關已無渠等之戶籍資料可考。是以,被繼承人死亡後,其已無第一、二、三、四順序繼承人存在,是否仍有繼承之人不明,且其親屬會議未於繼承開始後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法對其遺產行使權利,為此依民法第1176條第6 項、第1177條、第1178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本院指定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又被繼承人之所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亦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 項、第1176條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辦理喪葬費用收據、雲林縣古坑鄉棋盤村萬善堂靈骨代管收費清單、儲金帳戶查詢表、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郵局存款到期通知單、同意書等件為證,足資證明被繼承人關陳勤之遺產,確屬無人承認繼承之狀態,參以本件未有經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之資料,是聲請人聲請本院選定遺產管理人,尚無不合。又陳信村律師表示同意擔任被繼承人關陳勤之遺產管理人,此有本院家事紀錄科進行單在卷可稽,本院審酌陳信村律師為執業律師,非但具有專業知識及能力,且與被繼承人所遺遺產間無利害關係,若由其擔任本事件之遺產管理人,定能秉持其專業倫理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職務,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據此,爰選任陳信村律師為被繼承人關陳勤之遺產管理人,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1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