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3 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訴字第3號原 告 黃文田訴訟代理人 陳中堅律師被 告 雲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蘇治芬訴訟代理人 盧政遠

蘇瑞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佰零柒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貳佰零叁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陸佰零柒萬肆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8年09月22日至10月22日間公開上網標售高速鐵路雲林車站特定區區段徵收範圍內可建築土地,原告遂依「高速鐵路雲林車站特定區區段徵收範圍內可建築土地標售須知」分別繳納一成押標金新台幣(下同)3,780,

000 元、191,000 元、191,000 元、191,000 元、191,000元、191,000 元、191,000 元、1,148,000 元,共計6,074,

000 元(下稱系爭押標金),而分別以總價38,419,000元、1,951,000 元、1,951,000 元、1,951,000 元、1,951,000元、1,951,000 元、1,951,000 元、11,738,000元,參加坐落雲林縣○○鎮○○段7 、142-4 、142-5 、142-6 、142-

7 、142-8 、142-9 、239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7 地號等8筆土地)之標售,嗣被告於98年10月23日開標,而由原告以上開總價標得系爭7 地號等8 筆土地。詎系爭7 地號等8 筆土地因遭被告之債權人達榮環保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執字第14827 號強制執行,而由訴外人許素華等人拍定,致被告無法依約再移轉登記與原告,此乃可歸責於被告,爰依民法第249 條第3 款規定請求被告加倍返還系爭押標金等語,並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2,14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雖依民法第249 條第3 款規定請求被告加倍返還系爭押標金,惟上開民法之規定乃指給付定金而言,原告於投標時所繳納者乃為押標金,而非定金,且系爭押標金於原告未得標時,被告即退還,核與民法第248 條規定之定金本質並不相同,系爭押標金應視為應繳價金之一部分,此由標售須知第10條約定即明,又參照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156號、89年度台再字第28號、台灣高等法院88年度重上字第306 號判決意旨,可知系爭押標金並非定金,也非違約金之性質,是原告於投標當時所繳納之押標金並非定金,故原告之訴於法無據,應予駁回等語置辯,並聲明:

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反供擔保免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㈠被告於98年09月22日至10月22日間公開上網標售高速鐵路雲

林車站特定區區段徵收範圍內可建築土地,原告遂依「高速鐵路雲林車站特定區區段徵收範圍內可建築土地標售須知」繳納系爭押標金,而分別以總價38,419,000元、 1,951,000元、1,951,000 元、1,951,000 元、1,951,000 元、1,951,

000 元、1,951,000 元、11,738,000元,參加系爭7 地號等

8 筆土地之標售,嗣被告於98年10月23日開標,而由原告以上開總價標得系爭7 地號等8 筆土地,被告並於98年11月05日發函通知原告於函到40日內繳清價款。

㈡被告同意返還原告押標金6,074,000 元。

四、本件兩造所爭執之處,應在於:系爭押標金是否為定金?原告依民法第249 條第3 款規定請求被告加倍返還系爭押標金,於法是否有據?經查:

㈠依被告所公告之「高速鐵路雲林車站特定區區段徵收範圍內

可建築土地標售須知」第1 點、第3 點、第4 點第㈡、㈢、

㈣ 小點、第5 點第㈡小點、第7 點、第8 點、第9 點、第10點分別約定:「投標名稱:凡法律上許可,在中華民國領土內,有購置不動產權利之公私法人及自然人均可參加投標。」、「押標金:投標人應按標售之底價繳納十分之一押標金,但千元以下四捨五入。」、「投標方式與手續:..㈡、投標人應繳納之押標金,限用各行庫,郵局,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開具以本府為受款人之支票及本票(取消禁止背書轉讓)。㈢、投二標以上者,各標應分別填寫投標單,及分別繳付押標金,不得併填一張標單,並應一標一信封。㈣、投標函件以掛號郵寄為限,於信箱開啟時間前寄達『斗六郵政第345 號信箱』,親送本府者不予受理。逾信箱開啟時間寄達者無效,原件退還。..」、「開標決標:..

㈡、決標以各該標售土地所投標價,在標售底價以上之最高標價為得標(如一筆土地僅一人投標,其標價與底價相同者亦為得標),如最高標價有二標以上金額相同時,當場由監標人當眾抽籤決定其中之一為得標。」、「投標作廢: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投標作廢,原件退還。㈠不合本須知第一項之投標資格者。..」、「沒收押標金: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所繳押標金不發還,予以沒收:㈠得標後不按得標通知規定期限繳納價款,或自願放棄得標權利者。㈡得標繳款通知單經通知拒收或通知不到,經郵局兩次退回,視為自願放棄得標權利者。」、「發還保證金:投標人所繳押標金,除有前列第八點各款情事不予發還者及得標人之押標金保留備抵繳交價款外,其餘均於開標後當日或翌日...無息發還...」、「得標人應按期繳納價款(押標金可以抵繳),逾期不繳納者,視為放棄得標權利,所繳納價款不發還予以沒收,該筆土地由本府重新公告標售。」可知,本件被告係以標售之方式出售系爭7 地號等8 筆土地,由有意購買系爭7 地號等8 筆土地之人,於詳查前述標售須知後,以投標之方式為買受系爭7 地號等8 筆土地之要約,公開競標系爭7 地號等8 筆土地,經被告表示為價格最高者得標,為出賣系爭7 地號等8 筆土地之承諾。而約定投標人所繳之押標金,若有得標,或係作為保留抵繳部分價款,或係無息發還;若未得標,則發還予投標人;若得標人逾期不繳付價款或拒收、無法通知得標繳款通知單者,均視為放棄承購,並沒收已繳押標金乙節,可知系爭押標金交付之目的除在督促投標人於得標後,必然履行契約外,兼有防範投標人故將標價低於業經公開之底價,以達圍標或妨礙標售程序之作用(最高法院59年台上字第1663號判例意旨參照),性質應屬於秩序性、懲罰性之無名契約,與一般契約之定金或違約金,均不相同。

㈡原告雖主張系爭押標金之性質為定金等語,固以最高法院77

年度台上字第767 號判決意旨為據,而按民法第248 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若認系爭押標金屬於定金之性質,則被告於收受原告交付之系爭押標金時,系爭7 地號等8 筆土地之買賣契約,即應推定為成立。惟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345 條定有明文,被告收受投標人交付押標金時,並非表示同意以投標人所報之投標金額為出賣系爭7 地號等8 筆土地之價金,斯時買賣雙方就價金尚未達成合意,尚不足認系爭7 地號等8 筆土地之買賣契約已成立,要與上開民法第248 條所定可推定為契約已成立之情形不同。是原告主張其等交付予被告之系爭押標金,性質上屬於定金等語,顯不可採。

㈢按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

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民法第249 條第3 款固有明文。惟查,如前所述,本件原告因參與投標被告標售之系爭7 地號等8 筆土地,所交付予被告之系爭押標金,性質應屬於秩序性、懲罰性之無名契約,而非定金。則原告主張被告所標售之系爭7 地號等8 筆土地因遭被告之債權人達榮環保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執字第14827 號強制執行,而由訴外人許素華等人拍定,致給付不能,被告顯有不能履行移轉系爭7 地號等8 筆土地之義務,該不能履行係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所致,主張依民法第249 條第3 款之規定,被告應加倍返還所收受系爭定金予原告等語,自屬無據。

㈣末查,被告並不爭執其應返還原告押標金6,074,000 元之情

,則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此部分之押標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9 條第3 款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2,14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洵非正當,而被告並不爭執其應返還原告押標金6,074,000 元之情,則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6,074,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0 年1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並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均經斟酌,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提出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11-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