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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1 年監宣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163號聲 請 人 黃廖柏花相 對 人 黃松在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黃廖柏花代理處分受監護宣告人黃松在(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黃廖柏花為相對人黃松在之配偶,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01 年度監宣字第129 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惟相對人於民國95年10月28日因腦動脈阻塞暨顱內出血,於林口長庚醫院開刀診治住院數月,並聘請看護在醫院照顧、復健皆未見起色,出院後,分別在板橋健安養護中心及新莊心福養護中心安養,數月後返家,目前係聘僱外籍看護在家照料。而相對人病發至今已6 年餘,為養護相對人身體,已陸續花費約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此費用皆由聲請人長子黃冠傑單獨支付。現為照顧相對人,每月亦需花費近4 萬元,長子黃冠傑為籌措生活費及醫療費等,前以相對人所有之農地向銀行貸款,每月除支付相對人生活費、看護費及醫療費外,尚需償還銀行貸款本金及利息。如今已無力支付相對人每月所需之費用。為求能繼續支付相對人往後之生活費及看護費用,有處分受監護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必要。爰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1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許可代理受監護人處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親屬系統表、收據等件為證。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土地登記謄本、收據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1 年度監宣字第129 號監護宣告事件、101 年度監宣字第154 號陳報財產清冊事件等卷證,查核無訛,足認聲請人上開主張屬實,應堪採信。

四、本院審酌上情,並考量相對人因腦動脈阻塞暨顱內出血,無法處理自己事務,且目前須聘請看護專責照顧,每月需支付看護及醫療費用約2 萬元,此有聲請人提出之95年至101 年費用收據表、支付書、外籍看戶薪資明細表等件在卷可憑,依此估算結果,相對人6 年來已花費約278 萬餘元;且依相對人之病症,非短期所能治癒,而需長期療護,是其日後所需之醫療、生活及照護費用當屬可觀,而有處分上開不動產之需要;且據聲請人到庭表示,上開不動產變賣後,所賣得之價金將全數充作日後相對人之醫療、生活及照護等費用之支出,對相對人並無不利。從而,依上揭法條規定,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聲請人應予注意之事項:聲請人處分上開不動產所得之款項,聲請人自應依民法第1112條規定,妥善使用該款項以養護、治療受監護宣告人之身體及生活。又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再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民法第1113條、第1100條、第1101條第3 項、第1109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均併此敘明。

六、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潘佳欣┌───────────────────────────┐│附表 │├──┬───────────┬────┬──┬────┤│編號│不 動 產 所 在 地│面 積│地目│權利範圍│├──┼───────────┼────┼──┼────┤│ 1 │雲林縣○○鄉○○段2992│2,103 │ 田 │ 全部 ││ │-0000 地號土地 │平方公尺│ │ │├──┼───────────┼────┼──┼────┤│ 2 │雲林縣○○鄉○○段2993│1,249 │ 田 │ 全部 ││ │-0000 地號土地 │平方公尺│ │ │├──┼───────────┼────┼──┼────┤│ 3 │雲林縣○○鄉○○段2994│1,646 │ 田 │ 全部 ││ │-0000 地號土地 │平方公尺│ │ │├──┼───────────┼────┼──┼────┤│ 4 │雲林縣○○鄉○○段2995│1,628 │ 田 │ 全部 ││ │-0000 地號土地 │平方公尺│ │ │└──┴───────────┴────┴──┴────┘

裁判日期:2012-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