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繼字第501號聲 請 人 林敏雄即被繼承人周正山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請求辭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選任為被繼承人周正山之遺產管理人,然聲請人因患有甲狀腺機能亢進,致心跳快、焦慮、易緊張、體重下降、危躁、鬱悶、易激動、易驚嚇、神經質、失眠、肌肉無力,而生眼脹、眼痛、視力模糊、怕光、異物感、角膜潰瘍、易流淚、手指顫抖、周期四肢麻痺之症狀,實無法善盡遺產管理人之任務,為此請求解除該職務,另行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財產管理人不勝任或管理不適任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改任之;其由法院選任者,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改任之。財產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法院為前項許可時,應另行選任財產管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45 條定有明文。又第八章之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及其他法院選任財產管理人準用之,同法第141 條亦有明定。
三、查本件聲請人為執業地政士,前經本院99年度財管字第40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周正山之遺產管理人,此據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查閱無訛。聲請人固稱其患有甲狀腺機能亢進之病症,而無法善盡遺產管理人之任務云云,並提出診斷證明書為證。然所謂甲狀腺機能亢進是因為甲狀腺製造或分泌了過多的甲狀腺素,所引發出來的一連串臨床症狀;甲狀腺機能亢進是一個常見的疾病,根據國外一個社區調查,2%的女性與
0.2%的男性有甲狀腺亢進;常見的症狀包括:心悸、全身軟弱無力、手腳發抖、緊張、情緒不穩、失眠、怕熱、容易流汗、體重減輕、胃口增加、腹瀉、眼睛突出…等等,但是這些症狀並不一定會出現,尤其是年紀較大的患者,常沒有甲狀腺腫大或神經系統的症狀,而是以衰弱、胃口差、心臟病來表現(參照楊宏智醫師、林宏達主任,《甲狀腺機能亢進症之治療》,該資料引自臺北榮民總醫院新陳代謝科網站:http://homepage.vghtpe.gov.tw/~meta/hyperthy.htm ,瀏覽日期:101 年8 月30日;劉如芳醫師,《認識甲狀腺功能亢進》,該資料引自馬偕紀念醫院家庭醫學科網站:http://www.mmh.org.tw/taitam/famme/famme05_9_7.asp,瀏覽日期:101 年8 月30日);據上開資料可知,甲狀腺機能亢進係常見之病症,且其上開症狀不一定均會出現,而應視其患病程度之輕重而有不同;且據聲請人所提出之診斷證明書僅記載:「病名:甲狀腺機能亢進。醫囑:病人因上述病因,於本院門診持續治療中。」等語,並未表示聲請人因該病症所呈現之症狀及能否適於工作;再者,聲請人雖陳稱其因病症不宜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惟其目前既仍繼續執行地政士之業務,尚難認有何因病症而不能執行職務之情形。是依上情,本院認為聲請人以其患有甲狀腺機能亢進為由聲請辭任遺產管理人,難謂有正當理由,復查無其他得予辭任遺產管理人之法定事由,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有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