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1 年司司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司字第26號聲 請 人 陳金鐘即贊化水泥工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報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贊化水泥工業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1 年8 月16日經經濟部以經授中字第10132388020 號函准予公司解散登記在案,並經選任聲請人陳金鐘為清算人,是檢附相關文件聲請呈報清算人,並請求准予備查云云。

二、按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第83條第1 項、第79條規定,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非訟事件法第178 條第2 項規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及清算人資格之證明。另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查,本件聲請人業檢具經濟部函、贊化水泥工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名冊、股東同意書、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損益表、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審查書、報紙公告、遺產繼承協議書等件為證,已符合上揭法條之規定。從而,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應准予備查。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聲報公司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2-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