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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1 年司司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司字第2號聲 請 人 翁國展即鴻富機械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鴻富機械有限公司(下稱鴻富機械公司)之清算人,茲因鴻富機械公司已於民國(下同)

101 年1 月7 日清算完結,爰檢附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期間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股東同意書、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等件為據,請求准為清算完結之聲報備查等語。

二、按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法院得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法院辦理公司清算完結之聲報事件,對清算人向法院提出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是否經股東會承認,加以審認,非無其法律依據。且法院對於清算人聲報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法律上並無應由法院核准之規定,自無為任何處分之必要,即使法院以函准予備查,仍無實質上之確定力(最高法院67年度臺抗字第416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故法院對於上開事件,依前述規定,僅需對於清算人提出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及結算表等是否經送請股東或股東會審查承認,盡其監督上之審查,即符法律依據(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非抗字第10號裁定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鴻富機械有限公司前經經濟部以經授中字第10034214800 號函廢止公司登記在案,並經股東會決議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有本院100 年10月27日100 年度司司字第28號裁定在卷可稽。又鴻富機械公司業於101 年1 月7 日清算完結,並造具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期間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股東同意書、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0 年司司字第28號聲報公司清算人卷宗核閱屬實,應可信為真實。是依前揭說明,應認聲請人已踐行法定清算程序,應准予備查。另公司清算人依公司法第93條第1項、第331 條第4 項規定,向法院所為清算完結之聲報,在性質上屬商事非訟事件,僅屬備案性質,法院准予備查,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公司是否清算完結,仍應視其已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21 號、89年度台抗字第388 號裁定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陳報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12-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