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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1 年司司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司字第22號聲 請 人 黃國銘即合群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合群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合群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已於民國(下同)101年6 月13日清算完結,爰檢附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期間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後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股東同意書等件為據,請求准為清算完結之聲報備查等語。

二、按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經送請股東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公司法第93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 條亦有明文。又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一)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二)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 條亦訂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合群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前經經濟部以100 年3月28日經授中字第10031812980 號函准予公司解散登記在案,並經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由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1 年度司司字第7 號聲報公司清算人卷宗核閱屬實。又合群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業於101 年6 月13日清算完結,並檢附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期間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後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股東同意書等件為證,則依前揭說明,應認聲請人已踐行法定清算程序,應准予備查。另公司清算人依公司法第93條第1 項、第331 條第4 項規定,向法院所為清算完結之聲報,在性質上屬商事非訟事件,僅屬備案性質,法院准予備查,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公司是否清算完結,仍應視其已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21 號、89年度台抗字第388 號裁定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陳報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12-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