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司字第30號聲 請 人 林慧如即古坑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展延至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334 條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古坑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古坑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本院101 年司司字第19號准予清算人就任在案,因公司資產中有土地尚未出售,為此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又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1 年度司司字第19號清算展期卷宗查核,聲請人係於民國101 年5 月28日就任古坑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然聲請人因無法於101 年11月27日完結清算程序遂於101 年11月21日(本院收狀日期)具狀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是依前開規定,爰准許本件清算事件自101 年11月28日起展延至102 年5 月27 日 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