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債 務 人 李火生代 理 人 陳信村律師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代 理 人 許永欽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代 理 人 洪瑞霞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代 理 人 施進富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債 權 人 楊朝金債 權 人 雲林縣元長鄉公所(員工福利互助金)法定代理人 李泗濱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李火生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0 年度消債清字第6 號裁定附卷為憑;又本件清算財團之分配,本院認無選認清算管理人之必要,由法院依職權進行為已足。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裁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13-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