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44號聲 請 人 陳志明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即陳憲昌之遺
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張治祥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陳憲昌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陳憲昌於民國(下同)87年3 月2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海商銀)借款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910,000 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7年
3 月20日起至117 年3 月19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陳憲昌邀同聲請人為保證人向原債權人上海商銀借用1,590,000 元,約定清償期為94年4 月4 日,詎屆期未依約清償,由聲請人為第三人陳憲昌向原債權人上海商銀代償本金1,076,126 元及利息223,
874 元,合計1,300,000 元。原債權人上海商銀則將其對第三人陳憲昌之債權連同擔保之抵押權讓與聲請人,亦已由地政機關於95年10月18日辦畢抵押權變更登記在案。而第三人陳憲昌於94年8 月22日死亡,其繼承人全體拋棄繼承權,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選任相對人為遺產管理人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移轉契約書、代償證明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 年度司財管字第48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1 年9 月17日雲院通非平決101 年度司拍字第144 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101 年9月19日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 101年度司拍字第144號│├─┬─────────────────────────┬─┬──────┬───────┬───────────────┤│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備 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0│雲林縣│虎尾鎮 │虎新 │ │0000-0000 │建│1876.69 │10000分之44 │陳憲昌應有部分44/10000(管理人││0│ │ │ │ │ │ │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 │ │ │ │ │ │ │ │ │處) ││ │ │ │ │ │ │ │ │ │重測前:虎尾段0000-0000地號 │└─┴───┴────┴───┴───┴────────┴─┴──────┴───────┴───────────────┘┌──────────────────────────────────────────────────────────────┐│附表:建物 101年度司拍字第144號│├─┬───┬───────┬───────┬───────┬──────────────────┬──────┬──────┤│編│ │ │ │建 築 主 要│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 權 利 │ ││ │ │ │ │ ├─────┬──┬─────────┤ │ ││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材 料 及 房│ │ │ │ │ 備 考 ││ │ │ │ │ │ 各 層 │合計│ 附 屬 建 物 │ │ ││號│ │ │ │屋 層 數│ │ │ │ 範 圍 │ │├─┼───┼───────┼───────┼───────┼─────┼──┼─────────┼──────┼──────┤│0│00000-○○○鎮○○段02│雲林縣虎尾鎮和│9 層鋼筋混凝土│七層46.10 │46.1│陽台 2.57 │全部 │陳憲昌(管理││0│000 │16-0000地號 │平路17號7樓之1│造 │ │0 │ │ │人:財政部國││1│ │ │0 │ │ │ │ │ │有財產局臺灣││ │ │ │ │ │ │ │ │ │中區辦事處)││ │ │ │ │ │ │ │ │ │重測前:虎尾││ │ │ │ │ │ │ │ │ │段00000-000 ││ │ │ │ │ │ │ │ │ │建號 │├─┴───┴───────┴───────┴───────┴─────┴──┴─────────┴──────┴──────┤│ 共有部分:虎新段00000-000建號 4,635.79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分之32 ││ 其他登記事項:重測前:虎尾段00000-000建號 ││ 建物層次屋突一層:111.08平方公尺,屋突二層:111.08平方公尺,屋突三層:79.23平方公尺;停車位共計76位。 ││ 共有部分:虎新段00000-000建號 735.56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分之83 ││ 其他登記事項:重測前:虎尾段00000-000建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