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16號聲 請 人 林王素賣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麗鶴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2年12月28日向原債權人張彩娥借用新台幣(下同)3,000,000 元,約定清償期為83年3 月27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3,600,000 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82年12月28日辦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嗣相對人於84年8 月2 日死亡。又第三人張彩娥將上開債權讓與聲請人,亦已由地政機關於96年5 月30日辦畢抵押權變更登記在案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契約書、借據、債權讓與契約書、債權讓與通知書、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惟聲請拍賣時應以抵押物之所有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30號裁定參照)。查本件不動產業於96年11月
2 日以繼承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第三人丁耀林等七人所有,故系爭抵押物之所有人已非相對人王麗鶴,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稽。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24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㈠提出債務人王麗鶴戶籍謄本。㈡本件拍賣抵押物標的雲林縣○○鎮○○段○○○○○號及同段81建號之所有權人非王麗鶴,相對人有無錯誤?應補正正確之相對人。又債權讓與通知之對象(債務人)是否正確,亦應一併查報。聲請人陳報更正債務人為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仍未陳報正確之相對人。是聲請人以非所有人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 101年度司拍字第116號│├─┬─────────────────────────┬─┬──────┬───────┬───────────────┤│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備 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0│雲林縣│虎尾鎮 │北平 │ │0000-0000 │建│115.38 │全部 │丁耀林等七人公同共有全部 ││0│ │ │ │ │ │ │ │ │重測前:虎尾段0000-0000地號 ││1│ │ │ │ │ │ │ │ │ │└─┴───┴────┴───┴───┴────────┴─┴──────┴───────┴───────────────┘┌──────────────────────────────────────────────────────────────┐│附表:建物 101年度司拍字第116號│├─┬───┬───────┬───────┬───────┬──────────────────┬──────┬──────┤│編│ │ │ │建 築 主 要│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 權 利 │ ││ │ │ │ │ ├─────┬──┬─────────┤ │ ││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材 料 及 房│ │ │ │ │ 備 考 ││ │ │ │ │ │ 各 層 │合計│ 附 屬 建 物 │ │ ││號│ │ │ │屋 層 數│ │ │ │ 範 圍 │ │├─┼───┼───────┼───────┼───────┼─────┼──┼─────────┼──────┼──────┤│0│00000-○○○鎮○○段04│雲林縣虎尾鎮北│3層鋼筋混凝土 │一層70.18 │217.│陽台 13.22 │全部 │丁耀林等七人││0│000 │84-0000地號 │平路152號 │造 │二層69.58 │40 │ │ │公同共有全部││1│ │ │ │ │三層69.58 │ │ │ │重測前:虎尾││ │ │ │ │ │梯間 8.06 │ │ │ │段00000-000 ││ │ │ │ │ │ │ │ │ │建號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