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24號聲 請 人 葉琬婷相 對 人 黃育惠即黃玉蓮之.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同法第114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黃玉蓮於民國(下同)81年3 月向第三人林明搌借用新台幣(下同)1,500,000 元,約定清償期為81年6 月20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1,500,000 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辦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第三人黃玉蓮不依約清償,嗣第三人黃玉蓮於98年11月19日死亡,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由相對人為其法定繼承人,依法繼受其權義。又第三人林明搌將上開債權讓與聲請人,亦已由地政機關於101 年2 月7 日辦畢抵押權變更登記在案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移轉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借款證明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庭士院景家恩101 年度查詢字第216 號函、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本件聲請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未辦理繼承登記於相對人名下,但僅涉及聲請人如欲聲請強制執行時是否應先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並不影響聲請人聲請。依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 101年度司拍字第24號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備 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0│雲林縣│北港鎮 │三仙 │ │0000-0000 │田│1500.00 │20分之1 │黃玉蓮(已歿)應有部分1/20 ││0│ │ │ │ │ │ │ │ │ ││1│ │ │ │ │ │ │ │ │ │├─┼───┼────┼───┼───┼────────┼─┼──────┼───────┼───────────────┤│0│雲林縣│北港鎮 │三仙 │ │0000-0000 │墓│8738.08 │20分之1 │黃玉蓮(已歿)應有部分1/20 ││0│ │ │ │ │ │ │ │ │ ││2│ │ │ │ │ │ │ │ │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