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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1 年家簡上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簡上字第1號上 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鍾隆毓訴訟代理人 孫永州被上訴人 林克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01 年度家簡字第6 號撤銷拋棄行為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1 年度家簡字第6 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 法 官 潘雅惠

法 官 曾鴻文法 官 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裁判日期:2012-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