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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1 年家簡上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簡上字第1號上 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鍾隆毓訴訟代理人 孫永州被上訴人 林克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1 年度家簡字第6 號撤銷拋棄行為事件之判決結果,攸關上訴人得否代位林美麗行使其對被上訴人林克雄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為由,於民國101 年5 月3 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事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1 年度家簡字第6 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之原因業已消滅,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撤銷原停止訴訟之裁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 法 官 潘雅惠

法 官 曾鴻文法 官 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裁判日期:2012-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