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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1 年抗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22號抗 告 人 黃鴻隆會計師即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

人寬達信置業股份有限公司即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上 一 人之法定代理人 藍重豐抗 告 人 陳益盛律師即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3室3室相 對 人 永豐餘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弘治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08月03日本院101 年度司拍字第9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稱動產抵押者,謂抵押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就供擔保債權之動產設定動產抵押權,於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優先於其他債權而受清償之交易;動產擔保交易,依本法之規定,本法無規定者,適用民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第3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亦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最高法院52年台抗字第128 號判例參照)。末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及抵押權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者,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有爭執,並據為廢棄拍賣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269 號判例、94年度台抗字第631 號、94年度台抗字第27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債權人即相對人永豐餘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主張:㈠抗告人於民國(下同)94年05月26日以如附表所示之動產設

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 億元之抵押權予第三人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對其所負債務之擔保,存續期間自94年04月01日起至104 年03月31日止,並經辦妥登記在案。

又第三人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將上開債權讓與相對人,亦已於95年06月22日辦畢抵押權變更登記在案。茲抗告人目前仍積欠相對人貨款計56,630,000元,迄今仍未支付,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經濟部工業局工中字第09405114080 號及第00000000000 號函、經濟部工業局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動產抵押契約書、增補契約書、破產債權申報書、本院96年度促字第20910 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本院97年度司促字第1747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本院雲院明民善97年度破字第4 號公告、債權債務明細表等影本為證。

㈡對抗告意旨之陳述:①抗告人對於本件准許拍賣之裁定爭執

部分,均屬實體事項,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②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與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租迪和公司)間成立之融資性租賃契約(下稱系爭融資性租賃契約),標的範圍輕質去污機、車床設備、頭箱、篩選機、刮水板、壓水部機械各1 臺(下稱系爭動產),雖有中租迪和公司與萬璟事業有限公司(下稱萬璟公司)主張其為所有權人之爭議,然系爭動產名稱、廠牌、規格型式或單位均與如附表所示之動產不同;況抗告人所提出之系爭融資性租賃契約並無動產抵押之約定,亦無動產擔保之登記,自無與系爭融資性租賃契約範圍有重複設定之情形,且此屬於實體之法律關係,並非強制執行程序所得審究。③抗告人雖主張系爭動產與如附表所示之動產間有主物、從物之關係,然並未舉證證明;縱如抗告意旨所主張系爭動產為如附表所示動產之從物,自為本件裁定效力所及而得拍賣,本件拍賣裁定並無違反民法第68條規定之情事。④系爭動產並非如附表所示之動產,縱如抗告人主張萬璟公司為系爭動產之所有權人,亦無如附表所示動產之抵押權為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無權處分之問題,也無本件拍賣裁定相對人應為萬璟公司之問題。綜上,本件聲請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請駁回抗告人之抗告等語。

三、抗告意旨略以: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有公司)於86年09月01日與中租迪和公司間成立之系爭融資性租賃契約,標的範圍為系爭動產,嗣後中租迪和公司向萬有公司請求依系爭融資性租賃契約起訴請求交付系爭動產,經本院以88年度重訴字第7 號民事判決萬有公司敗訴,中租迪和公司並聲請強制執行,後中租迪和公司與萬璟公司訂立買賣契約,將系爭動產賣給萬璟公司,嗣因抗告人認已完全清償系爭動產之貨款,中租公司或萬璟公司不得向抗告人請求系爭動產,爰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本件101年度司拍字第95號拍賣抵押物(下稱原裁定)准許拍賣範圍即如附表所示之動產與系爭融資性租賃契約範圍即系爭動產顯有重複設定,中租迪和公司與萬璟公司曾多次主張如附表所示之動產為其所有。再者,若本院認無重複之情形,系爭動產與如附表所示之動產亦有主物、從物之關係,原裁定僅將部份機器拍賣卻未裁定將系爭動產一併拍賣,有違民法第68條之規定。又倘上開債務人異議之訴判決中租迪和公司勝訴,則中租迪和公司之承買人萬璟公司為系爭動產之所有權人,則抗告人於94年05月26日設定最高抵押權予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之行為,屬無權處分,且原裁定所載之相對人應為萬璟公司,而非抗告人。綜上,上開爭議皆為實體法之爭議,待抗告人與中租迪和公司、萬璟公司之債務人異議之訴確定後,始作出裁定較為適當,為此,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四、經查:㈠相對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經濟部工業局工中字第0940

5114080 號及第00000000000 號函、經濟部工業局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動產抵押契約書、增補契約書、破產債權申報書、本院96年度促字第20910 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本院97年度司促字第1747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本院雲院明民善97年度破字第4 號公告、債權債務明細表等影本為證,核屬相符,本院司法事務官據以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

㈡抗告人雖抗辯如附表所示之動產,與系爭動產屬相同物品,

而有重複設定情形,或如附表所示之動產與系爭動產有主物、從物之關係,未裁定將系爭動產一併拍賣有違規定云云,然為相對人所否認,抗告人亦無提出任何佐證,且經比對系爭動產之名稱、廠牌、規格型式或單位,均與如附表所示之動產不同,有租賃契約書、本院88年度重訴字第7 號民事判決、買賣合約書、經濟部工業局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物明細表各1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101 年度抗字第22號卷第5 頁正面至第15頁反面;本院101 年度司拍字第95號第3 至4 頁、第7 至12頁),實難認如附表所示之動產與系爭動產屬相同物品或有主物、從物關係,是抗告人上開辯稱,尚非可採。又抗告意旨所爭執之系爭動產與如附表所示之動產有重複設定、萬有公司將如附表所示之動產設定抵押予相對人為無權處分、及如附表所示之動產所有權人為萬璟公司等情形,核屬實體上法律關係之爭執,並非拍賣抵押物事件之非訟程序得以審酌判斷,揆諸首揭說明,抗告人應就實體爭執事項另行起訴,以資解決,始為適法。從而,抗告人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一馨

法 官 何佳蓉法 官 陳佩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並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松坤┌────────────────────────────────────────────────┐│附表: │├─┬─────┬────────────┬───────┬──┬───┬──┬──┬──────┤│編│物品名稱 │ 規 格 及 型 式 │製 造 廠 商│廠牌│ 出廠 │單位│數量│ 物品所在地 ││號│ │ │ │ │年月日│ │ │ │├─┼─────┼────────────┼───────┼──┼───┼──┼──┼──────┤│01│四號抄紙機│多烘缸三層長網抄紙機 │Beloit.voith. │富發│78.02 │台 │1 │雲林縣北港鎮││ │ │ │富發.裕力 │裕力│ │ │ │民樂路265號 │├─┼─────┼────────────┼───────┼──┼───┼──┼──┼──────┤│ │ │成品寬:4200mm │ │ │ │ │ │ ││ │ │基重:112-220g/㎡ │ │ │ │ │ │ ││ │ │車速:580M/Min Max │ │ │ │ │ │ ││ │ │產能:330頓/D │ │ │ │ │ │ │├─┼─────┼────────────┼───────┼──┼───┼──┼──┼──────┤│ │ │主要設備: │ │ │ │ │ │ │├─┴─────┼────────────┼───────┼──┼───┼──┼──┼──────┤│ │1.網部 │ │ │ │ │ │ ││ ├────────────┼───────┼──┼───┼──┼──┼──────┤│ │ 面漿頭箱W7500 │Voith │ │ │套 │1 │ ││ │ 面漿長網4600w ×7450L │BELOIT、富發 │ │ │ │ │ ││ ├────────────┼───────┼──┼───┼──┼──┼──────┤│ │ 中漿頭箱W7500 │Voith │ │ │套 │1 │ ││ │ 中漿長網4600w ×9700L │裕力 │ │ │ │ │ ││ ├────────────┼───────┼──┼───┼──┼──┼──────┤│ │ 底漿頭箱W11500 │Voith │ │ │套 │1 │ ││ │ 底漿長網4600w ×26300L│Beloith.+富發│ │ │ │ │ │├───────┼────────────┼───────┼──┼───┼──┼──┼──────┤│ │2.壓水部 │ │ │ │ │ │ ││ ├────────────┼───────┼──┼───┼──┼──┼──────┤│ │ #1P882Φ+973Φ │長谷川 │ │ │套 │1 │ ││ ├────────────┼───────┼──┼───┼──┼──┼──────┤│ │ #2P(973)Φ+950Φ │長谷川 │ │ │套 │1 │ ││ ├────────────┼───────┼──┼───┼──┼──┼──────┤│ │ #3P1200Φ+1300Φ │長谷川 │ │ │套 │1 │ ││ ├────────────┼───────┼──┼───┼──┼──┼──────┤│ │ #4P1200Φ+1300Φ │長谷川 │ │ │套 │1 │ │├───────┼────────────┼───────┼──┼───┼──┼──┼──────┤│ │3.烘缸部 │ │ │ │ │ │ ││ ├────────────┼───────┼──┼───┼──┼──┼──────┤│ │ 烘缸1522Φ*4502L │Beloith. │ │ │只 │51│ ││ ├────────────┼───────┼──┼───┼──┼──┼──────┤│ │ 冷凝水系統 │MS │ │ │套 │1 │ ││ │ 熱風罩 │銓展 │ │ │ │ │ ││ ├────────────┼───────┼──┼───┼──┼──┼──────┤│ │ 上膠機750Φ │裕力 │ │ │套 │1 │ ││ │ 澱粉蒸煮系統15頓/OD │ │ │ │ │ │ │├─┬─────┼────────────┼───────┼──┼───┼──┼──┼──────┤│ │ │4.壓光機KING760Φ │裕力 │ │ │套 │1 │ ││ │ │ ×4NIPS │SHW │ │ │ │ │ │├─┼─────┼────────────┼───────┼──┼───┼──┼──┼──────┤│ │ │5.捲紙機2500Φ │裕力 │ │ │套 │1 │ │├─┼─────┼────────────┼───────┼──┼───┼──┼──┼──────┤│ │ │6.複捲機1500m/min │Voith │ │ │套 │1 │ │├─┼─────┼────────────┼───────┼──┼───┼──┼──┼──────┤│ │ │7.真空系統 │西門子 │ │ │套 │1 │ │├─┼─────┼────────────┼───────┼──┼───┼──┼──┼──────┤│ │ │8.潤滑系統 │富發 │ │ │套 │1 │ │├─┼─────┼────────────┼───────┼──┼───┼──┼──┼──────┤│ │ │9.流漿系統 │相川(日本)富│ │ │套 │1 │ ││ │ │ │發、ALSTORM │ │ │ │ │ │├─┼─────┼────────────┼───────┼──┼───┼──┼──┼──────┤│ │ │10.損紙(漿)回收系統 │富發 │ │ │套 │1 │ │├─┼─────┼────────────┼───────┼──┼───┼──┼──┼──────┤│ │ │11.成品輸送系統 │金泰 │ │ │套 │1 │ ││ │ │ 自動磅秤刷字打包 │計東 │ │ │ │ │ │├─┼─────┼────────────┼───────┼──┼───┼──┼──┼──────┤│ │ │12.電氣動力設備 │東洋電機(日本│ │ │套 │1 │ ││ │ │ │) │ │ │ │ │ │├─┼─────┼────────────┼───────┼──┼───┼──┼──┼──────┤│ │ │13.電腦及儀控設備 │橫河(日本) │ │ │套 │1 │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12-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