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號抗 告 人即 聲請人 張家榮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榮義、李榮志、王美雲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101 年度訴字第128 號),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1 年4月24日駁回其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志通
法 官 冷明珍法 官 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廖錦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