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53號原 告 顏淑如上列原告與被告綠益康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公司股東求為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核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又股東會之決議乃公司意思表示之性質,決議之內容所產生公司股東、公司之債權人或與公司為交易的第三人之利害關係之客觀利益之額數誠屬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
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錦棟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