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1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61號原 告 臺西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冠仁上列原告與被告敬業黃金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撤銷住戶規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因原告係求為撤銷民國

101 年9 月28日修訂之敬業黃金寶大廈住戶規約第2 條第6 項之決議,該決議內容係針對關於公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所劃設之機車、腳踏車停車位應如何分配所為,依其決議內容,原告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誠屬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錦棟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裁判案由:撤銷住戶規約
裁判日期:2012-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