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8號再審原告 蘇成章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蘇成祿等2 人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0 年8 月22日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22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其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846,661元,應徵收再審裁判費406,6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