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8號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樓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原告與被告陳乾之繼承人、賴純之繼承人、陳芷盈、陳昱珉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並補正被告即「陳乾之繼承人」、「賴純之繼承人」之各該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及提出陳乾、賴純之除戶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玲玲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