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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1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0號原 告 福興房屋仲介所法定代理人 簡孟華上列原告與被告田海平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0,

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錦棟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費
裁判日期:2012-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