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8號原 告 曾坤苗原告與被告曾坤義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第1 項,為請求被告應拆除坐落於○○鎮○○段新崙小段568-1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占用面積約90平方公尺之地上物,並將土地返還於原告,核係請求被告為一定行為及交付特定物之請求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條之13規定,其訴訟費用應按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系爭土地101 年度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200元,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土地之登記謄本附卷為憑,以該價額為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尚稱公允,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8000元(計算式:90×3200=288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玲玲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