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8號原 告 林佩璇
莊惠如原告與被告陳綉枝、莊雅、廖安斌、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蔡寳娜、林錫滄間請求返還保險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及按他造人數提出起訴狀與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並提出起訴狀與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6 份,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曾玲玲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