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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8號原 告 吳文璧訴訟代理人 吳憶雯原告與被告吳燦庭、吳金鍚間請求撤銷和解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撤銷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國101 年2 月29日101 年度附民字第15號和解,訴之聲明第二項則係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60萬6000元之財物及精神損失補償金,原告之請求係屬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需合併計算之,則原告起訴陳報訴訟標的價額為60萬6000元,與上開規定尚有不符。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上開和解經撤銷後,原告可獲得之財產上利益(可表明一定之金額),加計原告請求賠償之60萬6000元,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所陳報之上開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玲玲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裁判案由:撤銷和解等
裁判日期:2012-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