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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3號原 告 歐俊龍原告與被告武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及按他造人數提出起訴狀與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為明確之聲明(需明確表明所爭執之股份種類、數額),致本院無法依其聲明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應繳之裁判費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明確之聲明,並陳報訟爭股份之客觀交易價額(可表明一定之金額,或依票面金額為主張),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並提出被告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負責人之最新件之繕本或影本各1 份,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附記: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事務所非設於本院管轄範圍,依

民事訴訟法第1 條之規定,難認本院就原告起訴事件有管轄權,請原告自行考量是否查報定法院管轄所必要之事項,或另向管轄法院起訴,或於原告補繳裁判費後,由本院逕依被告事務所所在地移轉至應管轄之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玲玲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裁判案由:確認股份
裁判日期:2012-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