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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3號原 告 歐俊龍原告與被告武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份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880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107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玲玲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裁判案由:確認股份
裁判日期:2012-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