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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8號原 告 信大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宗訓 同上訴訟代理人 黃俊仁律師被 告 台灣省雲林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林文瑞訴訟代理人 陳中堅律師複代理人 洪秀一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171 條、第173 條、第78條及第79條第2 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80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1號解釋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應適用之法律即農田水利法組織通則第11條第2 項,依本院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第7 條、第23條、第15條之疑義,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於大法官決定受理或不受理及解釋公布前,應停止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裁判日期:2012-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