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6號原 告 張保林訴訟代理人 張樹雷被 告 許秀葉
邱育靜莊彩珠陳娥李淑真陳瀅如陳佩伶鐘順賓陳金河陳怡君周圓沈寶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次按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應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服調處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應即迅予處理,並免收裁判費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謂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係指因耕地租佃關係所發生之一切爭議而言,包括因轉租、欠租,或約定租期屆滿後,租賃關係是否當然不存在所生之爭議等均屬之。必原告對被告起訴,並非根據租佃關係,亦非否認兩造間有租賃關係,而係本於其他之法律關係為訴訟標的者,始無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之適用,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576 號、85年度台上字第105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其於民國39年向台南農業管理所承租雲林縣○○鎮○○○段○○○○○ ○號、276-8 地號、276-9 地號、276- 10 地號、276-11地號、276-12地號(下稱系爭土地)耕作,52年虎尾空軍新兵訓練中心成立後,由空軍六三三福利站繼續收取租金,嗣因虎尾空軍訓練中心撤除,於90年由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接收,於94年1 月28日委託國有財產局標售,現為被告所有等語,爰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起訴,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是依原告主張,本件自屬租佃爭議事件甚明。
三、兩造間係因耕地租佃關係發生爭執而涉訟,已如上述,另本院依職權向雲林縣虎尾鎮耕地租佃委員會函查兩造間是否曾因耕地租佃爭議向該委員會聲請調解及其處理結果,經虎尾鎮公所以中華民國101 年5 月21日虎鎮民字第1010009279號函覆本院,表示自99年1 月起至101 年5 月16日止並無租佃爭議調解紀錄,有該函文附卷可稽,則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規定,原告未經該管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處,逕行起訴,其起訴為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邱瑞裕
法 官 吳福森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