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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6號原 告 張保林訴訟代理人 張樹雷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秀葉等人間請求確認租賃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如不知訴訟標的價額為多少,至少應查報坐落雲林縣○○鎮○○○段276-7 、276-8、276-9 、276-10、276-11號土地原告主張有租賃權之範圍之土地總面積(如原告主張有租賃權之範圍並非上開各筆土地之全部,則不必以整筆土地之面積相加),再乘以每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2400元,即可得出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如逾期不查報或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又上開各筆土地之所有人並不相同,原告若主張就每一筆土地均與非所有人之被告亦有租賃關係,顯非適當,故原告目前之聲明未分別就每一筆土地主張是與那些人有租賃關係,自有未洽,請於上開限期內一併補正(不是該筆土地之共有人,請不要列為就該筆土地主張之對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顏錦清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間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裁判日期:2013-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