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5號原 告 王若瑄被 告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進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保證金及分配利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營業所所在地在臺北市○○區○○○路○ 段○○號

7 樓,有被告之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稽。又本件原告係依兩造簽訂之加盟契約書第15條第1 項及加盟契約終止協議書第

6 條之約定,請求被告返還保證金及給付利益分配,而兩造簽訂之加盟契約書第58條及加盟契約終止協議書第9 條均約定:雙方合意發生本契約有關紛爭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復有原告提出之全家便利商店加盟契約書及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加盟契約終止協議書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及第24條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錯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廖錦棟

裁判日期:2012-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