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家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榮義、李榮志、王美雲間因確認所有權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1 年3 月29日本院所為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2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補提上訴理由狀影本1 份,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淳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