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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號原 告 JOHN LATHROP

85017 USA訴訟代理人 林學德上列原告與被告興惠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54,541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60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6,66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官佳慧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款
裁判日期:201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