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53號原 告 高秀燕訴訟代理人 劉水柱被 告 高瑞澤訴訟代理人 郭堂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三十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7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淳詒裁判案由:給付償金裁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2-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