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89號原 告 晉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志銘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使用費,曾聲請對被告啟翔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9,092 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8,8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31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送本院)及繕本1 份(請逕掛號郵寄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楊淳詒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