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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382 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382號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訴訟代理人 王晟瑋被 告 黃琇玲

董高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黃琇玲、董高却於民國一00年五月二十四日就坐落雲林縣○○鄉○○段○○○○號土地、應有部分一0000分之一五一,及其上同地段一九八建號建物、應有部分全部所為之信託行為應予撤銷。

被告董高却應將坐落雲林縣○○鄉○○段○○○○號土地、應有部分一0000分之一五一,及其上同地段一九八建號建物、應有部分全部於民國一00年五月二十四日經雲林縣臺西地政事務所以台資地字第二六二00號收件,民國一00年五月二十六日以信託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予被告黃琇玲所有。

被告黃琇玲、董高却就坐落雲林縣○○鄉○○段○○○○號土地、應有部分一0000分之一五一,及其上同地段一九八建號建物、應有部分全部,於民國一00年五月二十四日經雲林縣臺西地政事務所台資地字第二六一九0號,登記日期為民國一00年五月二十五日、權利人董高却、權利價值最高限額新台幣壹佰萬元、清償日期民國一00年十一月三十日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行為應予撤銷。

被告董高却應將坐落雲林縣○○鄉○○段○○○○號土地、應有部分一0000分之一五一,及其上同地段一九八建號建物、應有部分全部,於民國一00年五月二十四日經雲林縣臺西地政事務所台資地字第二六一九0號,登記日期為民國一00年五月二十五日、權利人董高却、權利價值最高限額新台幣壹佰萬元、清償日期民國一00年十一月三十日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仟柒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黃琇玲分別積欠原告現金卡債務新台幣(下同)649,120 元、10,627元,及均自民國101 年5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別按週年利率20% 、18.75%計算之利息,而未清償,詎被告黃琇玲不思清償,反卻於100 年5 月24日就其所有坐落雲林縣○○鄉○○段○○○ ○號土地、應有部分10

000 分之151 ,及其上同地段198 建號建物、應有部分全部(下稱系爭房地)信託與被告董高却,更於同日將系爭房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100 萬元與被告董高却,被告上開所為有害原告之債權,原告於101 年7 月11日調取系爭房地謄本始知悉該情事,爰依信託法第6 條第1 項、民法第242 條、第767 條中段、第244 條第2 、4 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業據其提出花旗( 台灣) 銀行卡友吉享貸申請書暨約定書、吉享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異動索引、戶籍謄本、被告黃琇玲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花旗吉享貸月結單、本院101 年10月15日雲院通101 司執戊字第2761 7號債權憑證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上開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㈠信託法第6 條第1 項、民法第242 條、第76

7 條中段規定請求⒈被告黃琇玲、董高却於100 年5 月24日就系爭房地所為之信託行為應予撤銷、⒉被告董高却應將系爭房地於100 年5 月24日經雲林縣臺西地政事務所以台資地字第26200 號收件,100 年5 月26日以信託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予被告黃琇玲所有;㈡民法第244 條第2 、4 項規定請求⒈被告黃琇玲、董高却就系爭房地於100 年5 月24日經雲林縣臺西地政事務所台資地字第26190 號,登記日期為100 年5 月25日、權利人董高却、權利價值最高限額100 萬元、清償日期100 年11月30日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行為應予撤銷、⒉被告董高却應將系爭房地於100 年5 月24日經雲林縣臺西地政事務所台資地字第26

190 號,登記日期為100 年5 月25日、權利人董高却、權利價值最高限額100 萬元、清償日期100 年11月30日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等
裁判日期:2012-12-12